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1-2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嘉定海关发布关于上海世协电机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嘉定关缉违字[2021]00006号)。
当事人于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减速器共计41票,申报数量共计3542个,申报商品编码为84834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0。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商品编码为8483402000,进口关税税率8%。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减速器共计6票,申报数量共计464个,申报商品编码为84834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0。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商品编码为8483402000,进口关税税率8%。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943382.5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22657.8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同类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29日同类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